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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人股,如果转让是否可以有优先购买权
2019-09-09 99财经 SEO 阅读:1883次  总计:1826人 当月:13人
社会法人股主要是以前的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存在很大比例;在国企中称为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主要是以前的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存在很大比例;在国企中称为国有法人股。此类法人股和流通是同股同权,不同的就是此类股票的股价相对低,所以公司股票风险都转嫁给了流通股股东,受到限制的情况就是之前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公开的买卖。后来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实现了所有企业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由原来的非流通股票变为有限期的流通股,就是现在的股改限售股。
  原本社会法人股虽然是不能在沪深两市交易,但是可以经过证监会批准后,通过拍卖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的进行流通。
  现在的限售股除了股改限售股(原来的社会法人股和国有法人股)之外,还有新股限售股、其他限售股以及有限售期限售股。股改限售股从股改方案出台之后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总数5%的社会股前一个条件满足后,出售数量占该公司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5%,在24个月不能够超过10%。一旦出现解禁的情况就成为大小非。新股限售股是从2006年股改后发行的新股,规则是在上市起3个月后往下配售股可以上市流通原始股东在上市1年到3年后可以陆续的上市流通。其他限售股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有限期的股票是上市公司有因为定向增发或者股权激励原因形成的。
  在之前s股票之中说过,现在还没有完成股改的股票只剩下了一只股票,也就是说社会法人股即将完全消失,也作为了解学习就可以。

  一、法人股是什么及法人股与自然人股、普通股的区别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那么,法人股是什么意思,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区别是什么呢?

  法人股是什么意思?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区别
  法人股定义:法人股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与普通股的区别
  法人股指的就是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一种股份。如果该法人为国有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会被称之为社会法人股,就是我们常说的普通股,下面我们来给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法人股和普通股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1、法人股一般指的是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采用本身可以支配的资产向股份的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一种股份。
  2、普通股是区别于法人股的相对的概念,也就是社会自然人参与到募股或者是以发起的设立方式获得的股份公司的股权也是企业上市之前社会公众股票,它与企业内部职工股票同属于个人股票。
  3、与法人股和国有股相比较,普通股的优势是可以在自然与人之间自由的转让。从理论以及本质上来看,普通股的价值源自于自然人所持股权企业的价值以及在股票上市之后套现的高回报性。

  4、普通股不但能够保值,而且也能够保息购买股份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就是相当于购买该股份公司的资产,投资普通股,可以想到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公司上市之前,投资人持有的股份可以享受分红的权利,而且上市公司几乎每年都会有分红派息,对于资产附近投资的自然人股股息率也经常会在银行的活期储蓄之上是一笔非常不错的投资收益。


    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区别是什么呢?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是区别于法人股的相对概念,即社会自然人参与募股或以发起设立方式所取得的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企业上市前的社会公众股,它与企业内部职工股同属于个人股。
  与法人股和国有股相比,自然人股的优势是可以在自然人之间自由转让。从理论上及本源上来看,社会自然人股的价值源自自然人所持股权企业的价值(主要是其赢利能力和未来成长空间),以及其上市后套现的高回报。

  二、非流通股转让能否给股民优先购买权?
  上市公司引进实力雄厚的外资股东固然是好事,可是,在转让非流通股时,其他股东是否能拥有优先购买权呢?
  投资者未读懂《公司法》
  事实上,《公司法》第35条和第32条的规定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并非股份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并没有关于其他优先购买权的条款。相反,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因此,宁波纺织控股对外资转让公司股份没有通过全体股东大会表决,没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且流通股东也并不拥有法定的优先认购权。
  学理上,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把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及资合兼人合性质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属资合兼人合范畴,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规定,股东欲将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时,须经股东全会确认。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

  此外,在英美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或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而在大陆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也是有些英美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之原因所在。


    外资收购引出疑问
  9月5日,维科精华公告称,公司接到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通知,该公司已于2003年8月22日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公司1410万股国家股和390万股社会法人股(合计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转让给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转让价格为2.08元每股,相当于公司2002年末的每股净资产。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资委及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履行。
  据悉,伊藤忠集团是最早来中国投资发展的日资财团,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下属八个分公司分别从事八个不同产业,纺织业是其中之一。
  有股民询问,宁波纺织控股在向日方转让股权时是否有必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流通股东是否应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一位投资者还援引了《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流通股股东为何有怨气?
  维科精华1998年5月发行时面值只有1元,发行价是4.50元,2000年7月配股价是7元,目前的流通股市价将近6元,二级市场最高曾炒到21元。
  二级市场不惜以21元高价购买维科精华的股权,这个价格是日方2.08元每股购买国有股、法人股的十倍还多。一位投资者气愤地说,如果说21元的价格是二级市场股民咎由自取的话,那么经过证监会审核批准的4.50元发行价、7元的配股价又怎么说呢?如果说在二级市场高价发行和配股仅仅是因为流通股拥有了一个在上交所挂牌流通的资格。那么,管理层当时又怎么出台了国有股按市价流通的政策呢?
  维科精华目前的净资产为2.16元每股。维科精华第一大股东仅持有29.7%,第二大股东持有17.5%。由于前两位大股东对公司均不构成绝对控股,而且持股较接近,第三大股东这6.13%股权无形中增加了砝码。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其中,要遵守的原则还包括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公平竞争”、“坚持‘三公’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科精华此次股权转让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


  股权转让是否合理?
  维科精华号称亚洲最大的制线企业,拥有全国最大的大提花无梭布生产基地,而且公司还是中国最大的棉毛毯生产企业,并拥有浙江省第一条阔幅印染生产线。从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持续稳定,没有任何亏损的迹象。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由于纺织配额的关税壁垒正在逐渐减少,公司的纺织品出口正呈现出稳定的增长态势,是包括野村证券在内的QFII资金看好的朝阳产业。
  维科精华董秘处苏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是公司的客户,公司确曾与其合资成立了宁波维科棉纺织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持股比例很小,只是象征性的占了5%。维科精华的产品60%出口国外,但也并不是全部都出口到日本,有关媒体未经采访就想当然作出的报道不属实。
  伊藤忠虽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但对公司未来发展能产生多大的影响尚未可知。
  1995年7月,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氏会社和伊藤忠联合以协议方式购得北旅股份4002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5%),成为外资在华资本市场并购第一案。其中,伊藤忠持股10%。
  然而,北旅并未因此产生效益,反而开始走上了亏损路。1995年亏损3150万,1996年净利润只有41万,从1997年开始连亏三年,1998年更是亏损了1.16亿。到2000年,外资并购第一股竟然面临退市的危险,更名PT北旅。五十铃和伊藤忠在入主北旅时,公开承诺八年内不向中国法人或个人转让此次购买的股份,却于五年后的2000年9月毁诺撤股,将所持有股份分别转让给长峰工业集团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下属的三家研究所。
  对此,分析人士曾指出,股权协议转让中,上市公司并不能得到资金,如果外资方进入后对上市公司没有更大的投入,结果往往不理想。

  法律与现实脱节?
  维科精华董秘处苏先生表示,此次股权转让是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的行为,无需经过维科精华股东会通过,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如实履行披露义务即可。如果法律赋予流通股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当然也乐于那么做,但是在现行法律下并没有规定,如果那么做了,则恰恰违反了法律。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上市公司在转让国有股、法人股时,原有股东理应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现行《公司法》只对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未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规定,这是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如果股市未来的趋势是全流通,那么流通股价格势必会因此往下走,相反非流通股则会升值,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平白蒙受这样的损失呢?当初,正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为公有且不流通,流通才得以高价发行。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中更多为流通股股东所贡献,如今将一个尚在盈利的公司以净资产甚至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向外资转让,这分明是对流通股股东层层盘剥,还何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呢?
  知名学者王连洲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公司法》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方面是有疏漏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国外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从股东数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是2-50家,股份有限公司则是5家以上。那么5-50家的呢?从出资情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是按比例以资金出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由不同主管部门来审批。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相反,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并没有在股市公开流通,所以不能等同于公众股股权来看待。而且,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不改变现行制度,矛盾早晚会暴露出来。目前中小投资者的呼声很高,管理层应该予以重视。
  市场人士进一步指出,由于国有资产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付出了高额成本,是真正关心公司发展的群体。只有在国有股、法人股转让时给予其一定的自由选择权,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如果按照同样的价格转让给现有流通股股东,不但国有资产没有任何损失,而且非流通股转让也会日益活跃起来,最终实现全流通的进程也必然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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